时间:2019年10月31日 09:16 作者: 来源: 阅读量:
一、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在总服务台办理图书的借还手续。
二、读者借阅图书时,应严格遵守图书馆的各项管理规定。
三、图书馆所有外借图书均实行开架借阅。读者可自由选书,对准备选借的图书,读者应自行检查是否有缺页、污损等情况,如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并进行加盖印记处理;对阅读后不选借的图书,请统一放到归还书架上。
四、借阅数量及期限
教学人员:20册/人,借期60天;其他教工:10册/人,借期30天;学生:10册/人,借期30天。
离退人员借阅图书需经所在单位担保方可借阅。
五、读者对所借图书可续借一次。续借图书需在首次借阅该书20日后方可办理续借,续借的借期为首次借阅到期之日起,续借20天。
六、读者应按时归还图书。若逾期不还且未办理续借手续,从过期当日起计算过期罚款:逾期1-5天,每册0.10元/天;从逾期第6天起,每册0.30元/天,累计到还书之日止。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金者,取消借阅资格,并按照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。
七、读者在寒、暑假前所借图书,应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还清,超过一周按超期处理,超期天数从开学一周后算起。
八、读者因到外地出差、学习等特殊原因,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,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说明,如理由充分,可酌情处理。
九、读者应倍加爱护馆藏文献,若出现圈划、批注、污损等损坏图书行为,每发现一处罚款1元,若出现书刊撕页现象,视情节对借阅者处以书刊价5-20倍罚款。
十、读者将所借图书丢失,应以书面形式在还书日期前向图书馆报告,自行购买同版新书抵赔,并缴付新书加工手续费5元。
十一、读者丢失图书且无法购买同版新书抵赔,则按出版年代进行赔偿:1985年(含1985年)以前出版的图书按该书当前市面流通均价赔偿,若无参考价格,按原书价格的50倍赔偿;1985-1995年(含1995年)间出版的图书按书价5-10倍赔偿,成套图书、合订本连续出版物,丢失其中之一,按全套价格的相应倍数赔偿。
十二、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将书刊带出检测区以外者,一律视为窃书,对窃书者除按丢失借阅图书的有关规定赔偿外,每册另处200元罚款。在馆内通报批评,通知读者所在单位,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行政处分,取消借阅资格一年。
十三、读者离开学校(包括调动工作、毕业、休学、退学等)须持校园卡到图书馆办理读者信息注销手续,由图书馆核实确无欠书、欠款情况后,在离校通知单上盖章。
十四、读者要妥善保管校园卡,若丢失应立即到图书馆办理借阅权限挂失手续,否则后果自负。